质疑口腔医疗连锁的合法性
前几天看到《“连锁”医院(诊所)是“忽悠”》博客文章,有些震动。 赚到钱就是老大 忽悠也是本事”的博客留言更是给文章做出了精辟注解。接下来的几篇檄文似乎站到作者的对立面,细说连锁的优点,比连锁公司的老总还了解连锁。评判一件事情的好坏,有很多种方法,首先也是最重要的是看他是否合法。下面就从两个方面来解读口腔医疗连锁的合法性问题。
<!--[if !supportLists]-->1、<!--[endif]-->连锁模式不合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内贸易部
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7〕第147号
第一条设立条件(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购销分离,统一质量标准,实行规范化经营管理;
“统一的质量标准”是连锁经验的重要且必须条件,是A事物区别B事物的重要标志之一。
商业连锁模式的质量控制标准比较容易达到,口腔医疗质量标准是疗效,而疗效是很难得到统一控制的。
医疗服务是一项特殊的服务,其服务对象是有思想、有感情、有生命、有血有肉、需要关爱的病人,它不同于修理无生命的物体。每种疾病的自身特性和病种的复杂性对每一位患者所致的结果和表现都不尽相同,或者说几乎没有完全相同临床表现的患者,况且,每一种药物、每一个治疗方案都是特异的。因此,每一位医师都是根据患者所患疾病的具体表现和诊疗的条件,选择既有原则性又有灵活性的个体化治疗方案。同时,患者的学识水平、生活阅历、经济条件、保 健意识、生活背景等千差万别。接诊医生的职业道德、个人修养、学识水平、临床经验等再与患者的组合在一起,更是“气象万千”。(引自《“连锁”医院(诊所)是“忽悠”》)
总而言之,言而总之一句话,口腔医疗统一的质量标准没办法实现,就是说口腔医疗不具备连锁条件,一个不具备连锁起码条件的连锁机构合法吗?
口腔医疗是个特殊的行业,不能拿连锁胡乱套用。美国是连锁的发祥地,也没有听说国外有搞口腔连锁经营的。
人民的健康大如天,别拿人民的健康开玩笑。
<!--[if !supportLists]-->2、<!--[endif]-->名称不合法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章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
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医院、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中心以及卫生部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
医疗机构可以下列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合法的名称应为XX口腔诊所(门诊部)、YY口腔诊所(门诊部)
看看北京的大街小巷,遍地都是“XX口腔”的招牌。“XX口腔”只是识别名称,没有通用名称,属于名称违法。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没有合适名称,不能注册登记,即使注册,上级卫生主管部门也有权给与纠正或撤销。如此的医疗机构显然是违法的。再说,满北京都是XX口腔,叫普通的老百姓如何识别。